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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曹国文、齐新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国文,齐新久,金东伟,赵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国文,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新久,女,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东伟,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新野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新玲,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曹国文、齐新久因与被申请人金东伟、赵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国文、齐新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