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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立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刑初41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刘立正,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北省南皮县乌马营镇冷辛村14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无前科。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立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以南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景龙、徐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19时,在302省道南皮县乌马营镇李皋家村路口处,南皮县乌马营镇冷辛村刘立正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公路的李皋家村李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刘立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刘立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日19时,在302省道南皮县乌马营镇李皋家村路口处,南皮县乌马营镇冷辛村刘立正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公路的李皋家村李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立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无儿无女,无其他近亲属,韩月利系李某妻侄,对夫妻二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参与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南皮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受理登记表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4、南皮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立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负次要责任。5、南皮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李某车祸死亡6、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李某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刘立正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7、被告人刘立正的供述:2016年3月2日19时左右,我驾驶冀J×××××小型客车由吴家坊开发区河北长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来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去乌马营村买东西,在乌马营镇李皋家村路口,我发现前方有一个男子推自行车由北向南走,走得很快,我赶紧刹车,但还是撞到了,我停车后,看到那个男子头上有血,地上流的也有血,就打了110和120电话,大约30分钟左右,救护车和警车先后来到现场,医生确认那个男子已死亡了。我开的车是大坊子村宫敬财的,他是我的老板,我给他打工,车是全险。8、抓获经过:2016年3月2日刘立正发生车祸后,当晚向南皮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9、鄢四卜村委会证明,李皋家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害人生前由其妻侄韩月利赡养,无其他亲人。10、赔偿协议书及公证书、谅解书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认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保护现场,并报警,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赔偿了其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立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鄢忠杰审判员  张爱红陪审员  崔治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