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宋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宋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667号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化电集团南门对面)。法定代表人:许来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风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