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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宋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宋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667号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南(化电集团南门对面)。法定代表人:许来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风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洲,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焦作市豫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荣应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