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进云与饶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进云,饶锦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412号原告:曾进云,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饶锦秋,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曾进云与被告饶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曾进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进云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进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进云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