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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进云与饶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进云,饶锦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412号原告:曾进云,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饶锦秋,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曾进云与被告饶锦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曾进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进云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进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进云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