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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永刚、刘汝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刘汝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汝冰,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刚与被执行人杨宇、刘汝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602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就(2017)鲁0281执349号;(2017)鲁0281执351号两案合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2017年6月30日支付47392.00元;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47392.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案款47392.00元全部付清;第二、利息、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第三、暂不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四、如果任意一笔逾期未付被执行人自愿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并恢复原判决执行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