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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远杰通信有限公司,王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财保9号申请人: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鑫龙大厦405室。法定代表人:杨桂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远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2幢30501室。法定代表人:郭铜玲。被申请人:王北,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远杰通信有限公司、王北未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杰通信有限公司、王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5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杰通信有限公司、王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长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习小玲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