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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乐红诉刘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红,刘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78号原告:王乐红,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宜宾县。被告:刘宗平,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宜宾县。原告王乐红诉被告刘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乐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