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苗园路391号。法定代表人:吴家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任进,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谢朝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景泰,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梧州市兴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院划拨其银行账户的存款不服,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云审判员 梁 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