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汪丹与于显春、王晓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丹,于显春,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汪丹,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土房南李家堡村民组031708。被执行人:于显春,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村三组。被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马家店镇双山村西村李席房村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丹与被执行人于显春、王晓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岩审判员 郎永波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