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鹏飞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36号罪犯陈鹏飞,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以罪犯陈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鹏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个。本院认为,罪犯陈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零八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