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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智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智龙,男,1989年3月7日出生。2009年1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智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智龙在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后营村北头,因其友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处理感情纠纷时,用酒瓶和木棍将马某某打伤。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9月14日,赵智龙与马某某达成和解。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智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智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宋某某将其与马某某有感情纠纷的情况告诉被告人赵智龙,并让赵智龙在其与马某某见面的附近等候、见机行事。当晚22时许,宋某某与马某某到约定的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后营村北头见面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智龙乘马某某不备,用啤酒瓶砸其头部后,又用砸碎的啤酒瓶刺其面部,用木棍对其殴打,致使马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其面部及颌下单条创口10.5cm伤及面神经分支致口角歪斜,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8月25日,赵智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共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赵智龙的供述和辩解:其与宋某某在2016年春节后认识,是情人或朋友关系。2016年6月19日中午,宋某某说马某某威胁她,想让其找人打他。当晚,宋某某与马某某联系后,和其到安阳师院西边的南北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空地上。宋某某让其在一边等着,并说如果马某某过来动手,其就过去打他。后在一边蹲着喝啤酒时,看见马某某去拉宋某某,宋某某用雨伞挡。其拿一个啤酒瓶和一根木棍过去,从马某某的背后朝他的头打了二下,啤酒瓶碎了。马某某回过头对其追赶时,其又用棍子打他,见马某某左肩上有血,就和宋某某跑了。二、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其与宋某某是网友,认识三四年了,并发生过性关系。事发当晚约22时许,其和宋某某微信联系后去开发区找她,后在后营村北村口西南角一个超市门口见到她,正说话期间,一个男子拎着啤酒瓶朝其头上砸了一下,把酒瓶砸碎了,又用破了的啤酒瓶朝其脸上捅。其倒地后,这个男子又用木棍朝其身上打,并说早就看其不顺眼了。宋某某也拿伞对其殴打。后他两个跑了。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丈夫关系不好,与马某某认识二年多了,发生过性关系,与赵智龙处对象。事发当日中午,马某某给其发微信说想见面,其不想见他,马某某给其发了其二人的照片。赵智龙见了非常生气。其提出想打马某某一顿,但没想真打他。后马某某一直联系说要与其见面。其担心见面后,马某某不让其走,就让赵智龙和其一起去。快到后营村北头时,其让赵智龙在一旁等着,如马某某不让其走,赵智龙将其领走。后其和马某某见面后发生争吵并推搡时,赵智龙突然用啤酒瓶打马某某的头,将啤酒瓶打碎了,又用木棍打马某某,马某某倒在地上。打了一会儿,赵智龙喊上其一起跑了。四、证人郭某某(马某某妻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22时许,马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后营北门被打了。其赶到海河大道与武夷路交叉口见马某某在一辆出租车副驾驶座上,全身是血,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口子,头和胳膊上也在流血,其和他一起到医院,并报了警。五、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晚,其开出租车到黄河大道后营北口时,一个男子浑身是血拦车,其带他去第六人民医院,半路上又接上了该男子的妻子。他妻子让报警,但男子不报警。后到了医院。六、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9日晚10点多,其亲戚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给别人打架了,想到其家中,但没有说在什么地方,和谁打架了。七、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和照片证实,马某某身上创口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伤特征,其他损伤为皮下出血,表皮擦伤等,其面部及颌下单条创口10.5cm伤及面神经分支致口角歪斜,构成轻伤一级。八、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证实,案发后赵智龙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九、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赵智龙到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十、被告人赵智龙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智龙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智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及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智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高 倩人民陪审员  付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