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顺女与李庆一、朴一虎、赵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顺,李庆一,朴一虎,赵汉兰,延边树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11号原告:金顺女,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一,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朴一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址不详。被告:赵汉兰,女,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延边树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李树杰,经理。金顺女与李庆一、朴一虎、赵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顺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顺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金顺女负担。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