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光学、谢从香与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光学,谢从香,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光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正,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从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虎,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勇再审申请人刘光学、谢从香因与被申请人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得利公司)、王小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光学、谢从香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诉请按照《宅基地置换房屋合同书》中双方所约定的内容置换给申请人门面房两间共计100平方米(每间开间为3.8米,两间中对中为7.6米)这一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明显错误。因二审法院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勤得利公司开发的“龙泉御景”商品楼面向龙井巷方向并未设计临街门面房,以及认定申请人主张的门面房位置现为消防疏散通道。并据此认定申请人请求置换门面房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属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白河县勤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申请人所要求的门面房位置不存在,该位置目前是商场大门以及消防通道。因龙泉御景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康市公安消防支队要求被申请人变更设计,否则,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按照消防支队的要求对设计进行了变更。原申请人所要求的位置经合法变更后为消防通道,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证。故二审法院判决的申请人此项诉讼请求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王小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申请人置换给申请人刘光学、谢从香门面房两间共计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包括墙柱体占地面积和公摊面积),每间开间为3.8米,两间中对中7.6米,均为长方形,进门不上、下坎且与街道平齐,门面房的位置为龙井巷与��庭顺门面房东面相连,在刘光学、谢从香拆迁房门前。”一审判决宣判后,被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上诉,在法律上是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认可。申请人刘光学、谢从香向二审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被申请人置换给申请人两间门面房共100平方米,位置为龙井巷与李庭顺门面房相连,在刘光学、谢从香被拆迁房门前。但该项判决内容表述含糊不清,李庭顺的门面房位置本来就不确定,故以李庭顺的门面房为参照物显然不合适,无法确定返还门面房的具体位置。”而被申请人二审答辩时并亦未提出事实上不能履行一审判决上述项的答辩意见。因此,本案二审法院的审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光学、谢从香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