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健平与饶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平,饶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827号原告:林健平,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饶杭美,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林健平与被告饶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陈三良于2017年05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健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健平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