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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明与徐延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徐廷川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1民初1345号原告:罗明,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徐廷川,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与被告徐廷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将9250元加工费交于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罗明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