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陈洋与刘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洋,刘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92号原告:刘陈洋,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帅,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陈洋与被告刘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陈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