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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俞景、王熙童、杜丙鑫与被告史新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219号原告俞景、王熙童、杜丙鑫与被告史新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俞景、王熙童、杜丙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俞景、王熙童、杜丙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宏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