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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9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学杰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学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