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9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9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学杰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学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