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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彩英、田金兰等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彩英,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特1号申请人:马彩英,女,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海县。申请人:田金兰,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海县。申请人:陈德福,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福海县。申请人:杨荣英,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福海县。申请人:马玉江,男,回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福海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马彩英、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旻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彩英、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因民间借贷纠纷,在福海县喀拉玛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马彩英将其所有的60亩耕地对外发包,用承包费偿还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的债务,具体承包事宜委托喀拉玛盖镇多尔布力津村村委会负责,村委会需从每年承包费中扣除2000元给马彩英供其生活;2、偿还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债务的顺序如下:2017年至2021年共5年的承包费用于偿还田金兰的债务;2022年的承包费用于偿还陈德福的债务;2023年的承包费用于偿还杨荣英的债务;2024年的承包费用于偿还马玉江的债务;3、2025年之后的承包费用,在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的债务未还清的情况下,每年按照该四人所剩债务的比例,由村委会进行分配;4、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在相同价格的情况下,拥有该土地的优先承包权,但必须将2000元交至村委会,由村委会转交给马彩英;5、马彩英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自行偿还田金兰、陈德福、杨荣英、马玉江的债务,由马彩英自行决定,其他人应无异议。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