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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春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锋分公司,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锋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福家园小区7栋8号。负责人:吴彦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春,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南四道街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650204413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先锋分公司申请执行王立春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立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宇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