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肖作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肖作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8736-8。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作众,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作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肖作众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972.37元,支付至2016年4月1日的利息4830.93及费用(含滞纳金)7903.61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执行人肖作众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4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2550元,由被执行人肖作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80362.9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