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龙游县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龙游县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261823-4,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根成,主任。被执行人:龙游县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组织机构代码:583599456,住所地龙游县龙州街道竹海云天小区2号楼1-36号。法定代表人:高伟红。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龙游县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497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