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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彦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18号许彦光,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单元××室,联系电话139××××3405徐学武,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博达桂苑小区许彦光申请徐学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彦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