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玉坤、天津佰思特尔印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坤,天津佰思特尔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8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坤被执行人:天津佰思特尔印刷有限公司案由:工资申请执行人李玉坤与被执行人天津佰思特尔印刷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津武老人仲案字(2017)第00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782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津H×××××号车辆档案已被本院查封,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7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