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先文与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文,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450号原告:张先文,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罗长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红,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系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法定代表人:刘小宜,经理。原告张先文与被告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先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