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刘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17号之一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722926(1-1)。法定代表人:水庆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良,男,1988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良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配合注销201405040048号《淮南市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安徽金地宏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审 判 员 董本忠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