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8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诉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389号原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日鹿,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赛庆丰,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