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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朐县蒙恩宾馆与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蒙恩宾馆,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24行初17号原告临朐县蒙恩宾馆,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被告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勃,局长。上列当事人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临朐县蒙恩宾馆、被告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秦宝峰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