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广东与赵同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东,赵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东,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赵同江,住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广东与被执行人赵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茆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