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国营尉氏县林场与陈学田、孙卫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尉氏县林场,陈学田,孙卫荣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113号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住所地尉氏县城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石德伟,任国营尉氏县林场场长。被告陈学田,男,62岁,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孙卫荣,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国营尉氏县林场诉陈学田、孙卫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国营尉氏县林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负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