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进强与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强,刘付琼珍,许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697号原告:李进强。被告:刘付琼珍。被告:许盛春。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原告李进强与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进强,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付琼珍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据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程序违法,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持不是其本人的《借据》起诉答辩人,明显属原告主体错误。二、答辩人从没有认识及见过李再兴,更没有借到李再兴的10万元。涉案的10万元《借据》属非法赌债,法院不应支持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答辩人刘付琼珍是朋友关系,原告于2014年通过他人取得一种“快乐十分钟”“北京赛车”“幸运农场”“时时彩”等网络赌博游戏并介绍给刘付琼珍玩。玩上述游戏是由网上赃家投资下注,每日下注的虚币赌资金额为3至5万元,到2016年8月,刘付琼珍参与原告开设的网络赌博游戏,累计输掉了约100多万元的虚币,到9月1日,原告同刘付琼珍说,你输的赌债有10万元是赃头李再兴的,他叫你还此赌债或写借据,并拿出打印好的空白借据叫刘付琼珍填写。刘付琼珍对原告讲不认识李再兴而不想写。原告即哄骗说写了借据后给李再兴看下就可以不追你还钱,如果继续玩上述游戏,还可以博回抵开此借据。刘付琼珍在此碍于朋友情面便违心不自愿且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形写下此根本没有产生过借款的《借据》。此后,原告要求刘付琼珍继续玩上述网络游戏,结果又输了7万元虚币,原告对刘付琼珍讲,你现在又输7万,加上借据的10万,欠李再兴的共有17万了,要重新写一张借据。于是到2017年1月3日原告又拿来一张空白借据,并讲欠李再兴的17万元写回给李进强,基于此情形,刘付琼珍无奈又按原告意思写了一张借李进强17万元的《借据》。但李进强是什么人,刘付琼珍根本不认识,也根本没有借到李进强分文。原告哄骗刘付琼珍将借写李再兴属赌债借据加后赌债17万重新写了借李进强17万元的《借据》后,应交回或作废李再兴的借据。然而原告持哄骗刘付琼珍写给李再兴且属重复无效的实为赌债,并非民间借贷的非法《借据》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三、对原告持非法形成的赌债的《借据》,除上述的客观事实外,答辩人提供相关人员的对话录音充分证实,其中杨亚海(原告的男朋友)说:“如果你(刘付琼珍)还17万(指写给李进强的《借据》),写多这张(指写给李再兴《借据》)就不用还,一无还17万,你就要还27万……”。可见,该录音对话证实,被骗写给李再兴这张10万的《借据》是不实的且属重复多写的,是赌债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此外,由于刘付琼珍被骗参与网络赌博游戏,受骗写下李再兴,李进强等人虚构债务赌债的《借据》,于2017年1月9日及2月28日先后向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和治安大队二中队报警(见报警回执),由公安机关受理登记并对刘付琼珍受骗一案进行侦查。因此,答辩人请求并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查材料,依法认定本民间借贷纠纷为违法赌债,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中止本案诉讼。四、答辩人许盛春对本案的虚构债务或赌债根本不知情,原告和被告刘付琼珍从产生此非法债权债务到向公安机关报警至提起诉讼前,未见债务人对许盛春提及和主张权利,结合本案的虚假诉讼及赌债产生事实,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及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程序违法,主体错误,本案属虚构债务,属非法赌债,更与许盛春无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法院应确认本案赌债行为无效;再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出借人以借款人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于1999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付琼珍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借据、结婚证书、报警回执、化州市公安局警情的情况说明、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付琼珍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本金170000元未付,有借据、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付琼珍归还借款17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被告刘付琼珍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上述除外的情形,被告刘付琼珍的借款170000元,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应共同偿还。被告辩称本案债务是其参与原告开设的网络赌博所欠的债务,并于2017年3月9日向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报警,2017年5月4日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作出警情的情况说明:对报警人刘付琼珍反映的情况及递交的有关证据展开调查,尚没有足够证据对案情进行定性,案情处受理状态,未立案侦查,因此被告辩称是其参与原告开设的网络赌博所欠的债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也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录音等证据不能推翻被告刘付琼珍出具的借据,被告辩称是原告骗其写的借据等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在本判决生效5日内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即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进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保全费1420元,共3270元,由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