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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8刑初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现住乐陵市。2016年3月2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国升,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建在明知秦某(另案处理)、史某(另案处理)没有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秦某、史某处购进50盒波立维,以每盒9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25盒。2015年12月9日,武城县公安局对乐陵市盘龙药店进行检查,扣押了10盒批号为4A868的波立维、9盒批号为4A992的波立维、6盒批号为4A983的波立维。经波立维药品生产厂家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批号为4A992、4A868、4A983的波立维药品系假药。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批号为4A992、4A868的波立维药品的液相色谱、化学反应、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建在乐陵市盘龙药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建的供述和辩解;4.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就被告人王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偶犯,其销售的波立维数量较少,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危害,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法庭判处其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建在明知秦某(另案处理)、史某(另案处理)没有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秦某、史某处购进50盒波立维,以每盒9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25盒。2015年12月9日,武城县公安局对乐陵市盘龙药店进行检查,扣押了10盒批号为4A868的波立维、9盒批号为4A992的波立维、6盒批号为4A983的波立维。经波立维药品生产厂家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认定,批号为4A992、4A868、4A983的波立维药品系假药。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批号为4A992、4A868的波立维药品的液相色谱、化学反应、含量测定均不符合规定。201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建在乐陵市盘龙药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查询单一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一份。证明被告人王建出生日期为1977年10月10日,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在本次作案之前没有前科。2、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16年9月29日,秦某等人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其中,秦某、史某系向被告人王建销售假药的人员,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3、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6年3月2日,王建在乐陵市盘龙药店被武城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4、关于波立维送检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5年12月9日在乐陵市盘龙药店扣押的10盒批号为4A868和9盒批号为4A992的波立维,将9盒批号为4A868、9盒批号为4A992的波立维送至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用于检验。5、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一份,杭滨食药监稽函【2015】30号。证明来自乐陵市王建盘龙药店25盒波立维,分三个批号,分别是4A868(10盒),4A992(9盒),4A983(6盒)。三个批号都不是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产品。二.证人证言1、黄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网上与一个自称天津的人联系,从他那里以76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波立维,后来又在网上向另一个人以71元的价格购买了200盒,这300盒都卖给史某了。后来史某拿着波立维找自己,说药可能有问题,通过扫电子监管码发现与真的不一样,就怀疑是假的。正规的波立维应该有出货方的资质,包括随货通行单、质检报告等,自己买的泰康公司的波立维是95元一盒。2、秦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和史某一起经营波立维药品。2015年8月,史某说黄某也卖波立维,价格更便宜。史某与黄某联系要了100盒,黄某按照每盒76元卖的。黄某卖的波立维没有质检单、出库单、合同书等。通过和黄某对药品扫码知道是假药,但为了挣钱还是贩卖了。还将药销到夏津县新盛店镇三德堂30多盒,卖给乐陵市盘龙药店50盒。3、史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秦某对我说网上有个自称是北京的人卖波立维一盒80元,想让我和他一起干,我为了赚钱同意了。黄某知道我们卖波立维,说他那里有,更便宜,我们就从黄某处按照76元一盒先进了100盒,以85元一盒的价格卖到乐陵城区盘龙药店50盒。自己是开车送货的,没有销售波立维的资质,黄某处的药不知道来源,其余销售的波立维都是网上买的,没有任何出库单、质检单等手续,正规渠道购买波立维要100元左右一盒。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建供认,自己在乐陵市经营盘龙药店,2015年夏天德州泰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送货员史某向自己经营的药店以每盒90元价格推销了波立维50盒,自己按95元一盒卖出去25盒给了周围的老百姓,挣了200多元钱,还剩25盒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当时送货员没有提供药品质检报告、出库单等相关资质。四.鉴定意见1、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书二份。(1)报告书编号为YP20155832对扣押于盘龙药店的批号为4A992的波立维的检验报告书一份。液相色谱:色谱图中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品一致,检验结果为与对照品不一致。含量测定:含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3.5%-105%,但检测结果为0,结果不符合规定。(2)报告书编号为YP20155831对扣押于盘龙药店的批号为4A868的波立维的检验报告书一份。液相色谱:色谱图中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品一致,检验结果为与对照品不一致。含量测定:含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3.5%-105%,但检测结果为0,结果不符合规定。五.检查、辨认笔录1、检查笔录。对王建经营的乐陵市盘龙药店的检查笔录一份,附有扣押清单一份,物证照片7张。2015年12月9日15时30分,武城县公安局侦查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王建经营的乐陵市盘龙药店进行了检查,在乐陵市盘龙药店扣押25盒波立维,分三个批号,分别是4A868(10盒),4A992(9盒),4A983(6盒)。2、辨认笔录。(1)秦某对被告人王建的辨认笔录一份。证明秦某辨认出了乐陵盘龙药店的老板王建。(2)史某对被告人王建的辨认笔录一份。证明史某辨认出了乐陵盘龙药店的老板王建。被告人王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采纳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为谋取私利,销售属于假药的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贩卖假药数量较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观点予以采纳。但销售假药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该类犯罪均应依法严惩,对辩护人建议判处其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建被羁押的2天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为打击犯罪,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朝华代理审判员  宋 薇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