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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足与被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足,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070号 原告:王敏足,男。 被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维新,该村村主任 原告王敏足与被告昌图县十八家子镇十八家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王敏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敏足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敏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敏足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