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振利诉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992号原告:徐振利,男,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何海平,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被告:张淑珍,女,住所地:吉林省溪河镇。原告徐振利与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振利及委托代理人何海平、被告张淑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振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款人民币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购买玉米喂大鹅及看病没有钱,分二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4月1日还款,还款日期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至今,现原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款人民币15,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张淑珍辩称:钱是我一次性借的,原告当初说五年十年内不着急用钱,你每年按银行利息给我利息钱就可以。后来我就治病了,治病花了4.9万多,我就治好了。后来出院三四天,原告母亲和妹妹就来找我要钱,我七凑八凑把1.5万元给他了,当时和原告要条,原告说条弄没了,按欠条来看我是欠原告钱的,但就事实来看我已经还钱了你,天地良心我还钱了。结合原、被告的告诉和答辩、庭审调查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4月1日还款。该笔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淑珍偿还原告徐振利借款15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张淑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