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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洪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培,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