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友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征,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周,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炬公司)因被上诉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炬公司上诉称,本案争议金额在两亿元以下,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万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属天津市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且中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天津市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万炬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香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