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丙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丙霞,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2017年4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丙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丙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丙霞在仁怀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治疗过程中,趁被害人陈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办公室桌子上的一部价值3811元的金色三星牌手机盗走。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王丙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丙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丙霞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丙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