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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华超、张振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超,张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90号申请人:华超,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张振有,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本村。申请人华超与被申请人张振有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华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振有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部分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振有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