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菊花与王国贤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花,王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王国贤,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李菊花与王国贤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阿左刑二初字第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菊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王国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