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增诉张某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增,张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增。被执行人张某涛。本院在执行张某增诉张某涛买卖合同纠纷的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