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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晶、顾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晶,顾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袁晶,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林交通,男,住舟山市定海区,系申请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顾岚,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晶与被执行人顾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袁晶撤回执行申请,(2017)浙恢0903执2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