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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磊诈骗、重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347号罪犯李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唐河县。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以(2009)宛龙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磊犯诈骗、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向被害人赵某和曹某分别退赔犯罪所得赃款26.8万元和1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止。2009年6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南刑一终字第116号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宣判后,于2009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磊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在跑车时认识了赵某,二人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在赵某家中共同生活四年时间。被告在与赵某共同生活期间谎称自己有亲戚,能够安排赵的儿子、女儿当兵、上军校,共骗取赵某人民币26.8万元,曹某人民币1万元。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磊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