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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坤姑与被告崔梦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姑,崔梦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7民初1216号原告:黄坤姑,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八所镇。被告:崔梦琳,女,约40岁,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八所镇。原告黄坤姑与被告崔梦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原、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坤姑负担。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