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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贺靓超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306执恢1780号(2012)深宝法执字第7846号申请执行人陈芝与被执行人贺靓超民事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