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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诉INNOACTIVE SOLUTION COMPANY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INNOACTIVESOLUTIONCOMPANY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86号申请人: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159号401-09室。法定代表人:BRENDANTIMOTHYDELAN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珉,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INNOACTIVESOLUTIONCOMPANY,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横洲***号*楼*室。东主:李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芃,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INNOACTIVESOLUTIONCOMPANY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7年2月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7)沪仲案字第0308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合作开发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并非申请人的印章,双方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故其要求确认《合作开发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辩称:《合作开发协议》系申请人签署,上面的申请人印章与申请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印章一致。申请人的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向本院提供(2017)沪仲案字第0308号仲裁通知书和《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并申请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合作开发协议》原件上的申请人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是:虽然现在申请人使用的公章是在2016年9月1日销毁旧的公章后新刻的公章,且新刻公章并未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是申请人在公章更换之前并未用原公章签订过系争《合作开发协议》,没有盖章用印记录,档案资料中也没有该协议的副本,且仅凭肉眼无法判断《合作开发协议》上的印章是否与申请人原印章一致。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材料,并出示了《合作开发协议》原件,拟证明两者公章一致,而申请人在本案中所出示材料上加盖的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不一致。经本院审查:1、被申请人持有2016年5月3日《合作开发协议》原件,并依据该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2、申请人提供的本案申请书、委托手续上的公章字体与《合作开发协议》和工商登记备案印章不一致,而《合作开发协议》和工商登记备案中申请人的印章在肉眼上分辨不出区别。本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经本院审查,《合作开发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确定,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因此仲裁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关于公章鉴定申请,一方面,申请人没有提供确切的依据证明有进行公章鉴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不属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据此,申请人的公章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李戈斯雷尼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英审判员 朱国华审判员 杨 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