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446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上诉人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张家港南港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第34页第13行中“95460200元”补正为“92460200元”。审判��长王文友审 判 员  樊 坤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