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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翟崇会与穆美杰、穆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崇会,穆美杰,穆国江,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471号原告翟崇会,男,1949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美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穆国江,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公军,任经理。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马头王村。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安正,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齐,任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第一至六层。委托代理人王兴洲,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崇会与被告穆美杰、穆国江、新乡县第三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翟崇会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崇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崇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7元,由翟崇会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