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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佟国柱与贺喜格吉日嘎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国柱,贺喜格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佟国柱,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贺喜格吉日嘎拉,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08号佟国柱申请执行贺喜格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喜格吉日嘎拉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执行标的款15500元将从被执行人草畜平衡款账户中扣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