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乔魏魏与叶县富万家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魏魏,叶县富万家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714号原告:乔魏魏,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叶县富万家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叶县农业局院内。负责人:李宏祎。原告乔魏魏与被告叶县富万家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魏魏撤回对被告叶县富万家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乔魏魏负担。审判员  郑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倩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