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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邓明珠与杨军、王平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珠,杨军,王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邓明珠,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王平文,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邓明珠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军、王平文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10万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增乐 来自